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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指南

 

威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指南
一、健康监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2002
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
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4号令)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健康检查对象
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主要是指:
1、从事接触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废弃处理工作的人员;
2、从事接触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工作的人员;
3、从事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工作的人员;
4、从事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的人员。
三、职业健康体检流程
凡准备从事和已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和上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我市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全市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由威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统一组织实施,与全市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同步进行。健康查体工作由省卫生厅指定机构(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承办。查体结果由威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统一组织以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报告书(每人一份)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其中,查体异常者的查体结果及处理意见以文件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


20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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