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场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知
各建设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卫生厅负责下列放射工作场所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工作:γ辐照加工装置、医用加速器、非医用加速器、钴-60治疗机房、单光子发射式计算机断层显像(ECT)、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显像(PET)、质子刀治疗机房、γ刀治疗机房等。现将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程序及所需材料告知如下:
一、预防性审查批准(设计、立项阶段)
建设单位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计审批件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为取得“批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表;
2.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盖章);
3.放射防护设施(机房)建筑设计图纸(平面图、剖面图及建设单位总平面图);
4.放射防护设计方案(设备生产厂家、仪器型号、性能、核素种类、放射性活度、应用的防护材料、应用部位、防护器材性能、防护效果、三废处理途径、个人防护等);
5.放射防护项目预评价报告书(应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写)。
二、施工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如建设单位擅自更改审批图纸或出现实际施工情况与批件不符的情况
下,建设单位应提出申请,经原批件核发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验收。
三、取得卫生许可证(竣工验收阶段)
放射设备、放射防护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竣工验收并取得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提出放射防护设施验收申请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式四份)
1.验收申请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2.建设项目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审查批件;
3.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报告书或放射防护检测报告书;
4.放射工作人员证;
5.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放射防护小组、放射防护制度等)。
按法定程序,由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放射防护效果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核,对放射防护设施及安全联锁装置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在受理之日15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审核意见,签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射线装置类放射工作场所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材料移交许可审办科,办理卫生许可证。同位素类放射工作场所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材料交环保部门生办有关证照。
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重新审查合格后,签发建设项目验收认可书,办理卫生许可证后转入经常性卫生监督程序。
联系电话:0531-8591047 8591046 8591045
传 真:0531-8591047
E-mail: sdjd6@163169.net各建设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卫生厅负责下列放射工作场所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工作:γ辐照加工装置、医用加速器、非医用加速器、钴-60治疗机房、单光子发射式计算机断层显像(ECT)、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显像(PET)、质子刀治疗机房、γ刀治疗机房等。现将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程序及所需材料告知如下:
一、预防性审查批准(设计、立项阶段)
建设单位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计审批件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为取得“批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表;
2.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盖章);
3.放射防护设施(机房)建筑设计图纸(平面图、剖面图及建设单位总平面图);
4.放射防护设计方案(设备生产厂家、仪器型号、性能、核素种类、放射性活度、应用的防护材料、应用部位、防护器材性能、防护效果、三废处理途径、个人防护等);
5.放射防护项目预评价报告书(应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写)。
二、施工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如建设单位擅自更改审批图纸或出现实际施工情况与批件不符的情况
下,建设单位应提出申请,经原批件核发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验收。
三、取得卫生许可证(竣工验收阶段)
放射设备、放射防护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竣工验收并取得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提出放射防护设施验收申请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式四份)
1.验收申请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2.建设项目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审查批件;
3.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报告书或放射防护检测报告书;
4.放射工作人员证;
5.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放射防护小组、放射防护制度等)。
按法定程序,由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放射防护效果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核,对放射防护设施及安全联锁装置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在受理之日15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审核意见,签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射线装置类放射工作场所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材料移交许可审办科,办理卫生许可证。同位素类放射工作场所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材料交环保部门生办有关证照。
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重新审查合格后,签发建设项目验收认可书,办理卫生许可证后转入经常性卫生监督程序。
传真:0631-53000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