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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卫生局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2008-8-1  
一、许可范围
市管范围内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合法医疗机构
二、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
三、许可条件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四、申报材料
1、由法人代表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注销机构时还需提交有关该医疗机构的所有印章。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五、许可程序
1、申请人领取申请表;
2、申请人到时卫生局窗口申请办理卫生许可。
申请人携带按要求填写的《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医疗机构的所有印章卫生局窗口办理注销手续。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核材料,合格的当场受理申请,即时办结打印《威海市核准医疗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许可时限
即时受理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窗口电话
5897033
九、监督投诉电话
5897000、589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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